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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經過多次集中清理,應該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所剩不多,在行政許可法已經實施10年之後,清理行政審批改革項目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
  □本報記者範傳貴
  在6月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,國務院再次取消下放了一批共52項行政審批事項,將36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,並先期取消一批准入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。
  這是國務院今年第二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上重申了他在今年“兩會”後的總理記者招待會上所做的承諾:年內將取消和下放200項以上行政審批事項。
  李克強在會上強調:“要通過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堅持依法行政,逐步建立起公開、透明、可預期的市場環境。”
  接受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採訪的專家也表示,在行政許可法實施10年之後,如今的行政體制改革必須在法制的框架下展開,清理行政審批改革項目也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。
  十年取消調整二千餘項
  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的主要類型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定義,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,經依法審查,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。
  據不完全統計,2001年之前,中國有近百部法律、400多部行政法規涉及行政許可。此外,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對行政許可作了設定。經過梳理統計,國務院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共有審批項目3605項。
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向《法制日報》記者介紹,行政審批制度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開始,2001年以後,國務院專門下發通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。
  楊建順說,行政審批改革最值得稱道的結果,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8月通過了行政許可法。
  2012年10月,中國政府網公佈了《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,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。
  據中國法學會2013年6月發佈的《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(2012)》,國務院10年來共分6批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,占原有總數的69.3%。
  今年2月15日,國務院印發《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,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子項。
  加上本次取消和下放的52項,李克強在今年“兩會”記者會上許下的承諾已經完成過半。
  下放放活和監管同步到位
 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,2014年的重點工作之一便是深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,“進一步簡政放權,加強事中事後監管。堅持放管並重,建立縱橫聯動協同管理機制,實現責任和權力同步下放、放活和監管同步到位”。
  “一放就亂,一收就死,這的確是我們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問題。”楊建順說。
  他向記者介紹,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四種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,其中一種就是“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”,這也是大量行政許可項目取消或下放的原因,如果放了又監管不到位,肯定也會出問題。
  除了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外,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決定在保持資質資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,減少部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。先期取消一批准入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。
  李克強表示,今後準入性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,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,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。
  事實上,李克強已經不是第一次做出這樣的表述。今年2月,李克強在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即強調,政府要公佈審批目錄清單,清單以外,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,更不得違規新設審批事項。對市場主體,是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;而對政府,則是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。
  今年5月,國務院批轉了發改委《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》,意見同樣規定了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權力清單制度,強調“清單之外的,一律不得實施審批,讓政府部門‘法無授權不可為’”。
  “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,按照法律的要求,國務院分幾批清理行政審批事項,這是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。”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《法制日報》記者表示,“按照法律的要求,設置許可和審批的主體已經比較規範,哪一級政府有什麼樣的權限,只能在這個範圍內設定行政許可。政府不能越權設置行政許可,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。”
  楊建順也援引行政許可法提出,這部法律對於行政許可已規定得十分清晰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、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、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、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,均可以不設行政許可。
  他認為,經過多次集中清理,應該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所剩不多,在行政許可法已經實施10年之後,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。
  製圖/李曉軍
  (原標題:清理行政審批項目須在法治軌道上進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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